妊娠合并心脏病的防治
1.妊娠前
怀孕可根据心脏补偿功能、病因、病变范围等考虑。心功能ⅰ、ⅱ一般可以怀孕;心功能ⅲ等级以上或有心力衰竭史者不宜怀孕。
2.妊娠期
(1)终止妊娠。不适合怀孕的,妊娠12周前流产;妊娠中期引产和绝育。心力衰竭患者在终止妊娠前应控制心力衰竭。如果妊娠超过28周,一般不适合终止妊娠,应在严格监督下等待分娩。
(2)加强产前检查。允许孕妇加强产前检查,增加检查次数。产科医生和心内科医生应分别进行检查,并相互配合。发现问题的人应提前住院分娩。
(3)预防心力衰竭。①注意休息,避免过度劳累;②注意营养,进入高蛋白、高维生素、低盐饮食;③积极预防和治疗各种并发症和并发症;④在预产期前2周入院待产;⑤密切观察,早期发现并控制心力衰竭。
3.分娩期
(1)预防感染:直到产后1周使用抗生素。
(2)分娩方式的选择:主要取决于心功能。心功能ⅰ~ⅱ无产科指征者可考虑分娩;如心功能ⅲ~ⅳ或者有产科指征的,应当剖宫产结束分娩。
(3)产程处理特点:第一产程避免紧张和恐惧,保证休息和营养,吸氧,使用镇静剂,左侧卧位或半卧位,密切观察心率和呼吸,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和输液量。如有早期心力衰竭迹象,应给予快速洋地黄制剂。第二产程避免产妇屏气用力,使用会阴切开术、胎吸术或产钳术,尽快结束分娩。第三产程防止腹压急剧下降,将沙袋放在腹部,用腹带加压包扎,防止腹压急剧下降,诱发心力衰竭。如果宫缩不好,可以在肌肉中注射缩宫素,但禁止使用,以防止静脉压升高,导致心力衰竭,产后立即注射10毫克或哌替啶100毫克。
4.产褥期
产后一周内仍需卧床休息。除了继续密切观察心脏状况外,还应密切观察宫缩和出血。心功能T-W级患者不应进行母乳喂养。任何不适合怀孕的人都应避孕。如果需要绝育,应在分娩后1周左右,病情稳定时进行绝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