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NEW)狼疮孕妈的注意事项!
狼疮孕注意事项! 系统性红斑狼疮(SLE),是一种多因素、原因不明的,具有多系统多器官损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,常以青少年女性为多见,发病高峰在15~40岁生育期,多呈家族聚集现象,属于风湿免疫病的范畴。 虽说,女性患者一般不影响生育能力,但对胎儿的影响较大。流产、早产、死胎与宫内生长迟缓均明显增加。据统计,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的流产率高达23.7%(对照8.6%),早产率达15.8%(对照7.8%)。 因此,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想要生育的话,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。小编特在此列出了一些,狼疮孕妈在哪些情况是可保留妊娠,哪些情况是需终止妊娠的。如下: 1、以下情况允许保留妊娠: ①无严重内脏损害者; ②虽有过较轻的心、肾、血液损害,但病情稳定达三年以上者(至少6月以上者); ③无明显内脏损害,应用糖皮质激素维持量,每日在10毫克以下或缓解期在一年以上者。 2、以下情况应终止妊娠: ①心内膜炎、心肌炎、心功能衰竭者; ②进展性的肾小球肾炎或肾功能衰竭者; ③肾病综合征患者; ④虽无明显症状,但免疫监测指标明显增高者。 除此之外,狼疮患者妊娠后,该如何用药,也是该注意的。如狼疮妈妈应选用对胎儿少有影响的药物:如泼尼松、氢化可的松等;而该没对地塞米松、倍他米松等对胎儿影响较大的药物,就应避免使用。此外,为保证新生儿安全,狼疮妈妈在妊娠期最好不用免疫抑制剂。 因此,狼疮孕妈在妊娠期间,应随时观察病情活动,一旦出现病情活动,如果是孕初3个月建议终止妊娠;妊娠3~6个月,根据病情轻重加用激素/硫唑嘌呤/等;6个月以上我们尽量促进胎儿成熟,尽早结束妊娠,这样尽可能减少母亲和胎儿的死亡率。 遂,狼疮孕妈想要保证妊娠的顺利进行?请谨记6点注意事项!!如下: ①医生必须掌握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保留妊娠的指征。 ②患者应在系统性红斑狼疮专科门诊及产科门诊同时定期随访。 ③医生必须注意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的活动程度、妊娠并发症及胎儿发育情况,定期检查血、尿常规及血沉,必要时作免疫学方面检查。如患者临床症状及实验指标提示患者病情有加重趋势,应尽早终止妊娠。 ④对病情活动者,可适当加用糖皮质激素治疗,但避免给予免疫抑制剂,以免造成胎儿畸形。 ⑤抗磷脂抗体阳性者,应严格观察病情,给予小剂量阿司匹林等治疗。 ⑥临产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,应提早住进产科病房,加强病情观察,在分娩期适当加大激素用量,以免分娩时由于过度疲劳促使病情恶化。 综上,狼疮孕种种注意事项,现在收藏还来得及!如有疑问请留言!!感谢您的阅读~ 【免责声明:文中图片引用至网络,如有版权方请联系删除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