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的处罚标准-药房在五大情况下受到严厉处罚
最新的处罚标准:药房在五大情况下受到严厉处罚 来源: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《药品管理法》实施后,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。8月11日,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。 《规则》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为正确履行药品(含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,下同)监管职责,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,制定了新的规定。 根据《规则》,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分为五个层次:不处罚、减轻处罚、从轻处罚、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。除本规定规定的拒绝、减轻、从轻、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外,适用一般行政处罚。 零售药店,不要碰这些红线 需要说明的是,在《规则》提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,也提到了对药品零售企业的处罚。那么,具体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?如何惩罚? 首先需要提醒的是,根据《规则》,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进行处罚: 1.经营企业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,不立即停止销售产品,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,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,治白癜风沈阳的医院352造成严重后果的; 2.拒绝或者逃避监督检查,或者伪造、销毁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,或者擅自使用查封、扣押物品,造成产品难以回收、危害难以消除或者后果严重的; 3.经营企业未建立或实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或销售已公开停止销售的产品,造成严重后果的; 4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; 5.其他情节“严重”的。 第二,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75条的规定,应当视为“充分证据”。根据本条规定,其销售或者使用的、劣药和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,但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。 1.购买渠道合法,能够提供真实合法的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、营业执照、委托书、销售票据等证明; 2.药品采购(销售)和入库验收记录真实、完整; 3、药品的储存、保管和维护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并有真实、完整的记录。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,但经专家讨论,确定不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。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117条第2款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并可免除罚款。 在这些情况下,不能施加任何惩罚 此外,根据《规则》,在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裁量,主要涉及所涉产品的风险、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、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、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、违法行为的频率和持续时间、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影响处罚裁量的其他因素。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不予处罚: 1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,未造成有害后果的; 2.违法行为轻微,及时纠正,未造成不良后果的; 3.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; 4.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; 5.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; 6、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。 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,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 1.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; 2.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 8.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。 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,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 1、违法行为轻微,对社会危害较小; 2.被他人欺骗实施违法行为的; 3.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; 4.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; 5.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的; 6.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,主动提供证据材料; 7.其他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: 1、违法行为持续半年以上或连续12个月内,累计3次被吊销许可证; 2.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; 3.胁迫、欺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,实施违法行为的; 4.阻挠、拒绝、逃避监督检查,伪造、销毁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,或者擅自使用查封、扣押物品(场所)的; 5.对举报人、证人、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报复; 6.违反者拒不采取整改和自愿召回等措施,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; 7.被责令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; 8.所涉及产品的风险很高; 9.生产、销药、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、化妆品,经治疗后构成犯罪的; 10、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; 11.自然灾害、事故、公共卫生事件、社会治安事件等期间。一、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生产、销售的药品是假冒伪劣药品,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生产、销售的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; 12.有《药品管理法》第137条规定的情形; 13、其他法律法规应当从重处罚的。 附件:规则中提到的“高风险产品”包括以下产品 1.涉及的药品是药品、精神药品、血液制品、生物制品、医疗用毒品、注射用药品、放射品或者含有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; 2.涉及非法添加西药成分、禁用物质或者使用非药品原料生产的药品; 3.涉及的医疗器械属于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所列产品,或者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危医疗器械品种; 4.涉及的化妆品添加了禁用物质或过量添加了限制物质; 5.所涉及的产品主要由孕妇、婴儿、儿童或其他特定群体使用; 6.其他可以判断为高风险的产品。